中国足协:认定2例裁判错漏判
【2025赛季第二十五期裁判评议 认定2例裁判错漏判】
9月2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二十五期(20250902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共评议4个判例,分别来自近期的中超联赛、中乙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申诉的3例判例以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1例判例。评议组认定其中2个判例存在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和两名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23轮,云南玉昆VS长春亚泰。比赛第90+5分钟,云南玉昆14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长春亚泰29号队员发生接触后倒地。裁判员认定长春亚泰29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VAR未介入。
长春亚泰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29号不犯规,不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在云南玉昆14号队员摆腿射门时,长春亚泰29号队员在争抢时对其实施草率的绊人犯规,阻止了对方有希望的进攻,应判罚球点球,无需出示红黄牌。裁判员判罚球点球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视频:判例1)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23轮,武汉三镇VS上海申花。比赛第40分钟,上海申花10号队员右脚踩到武汉队倒地队员腿部,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介入。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后,判上海申花10号犯规,并出示黄牌警告。
此判例无俱乐部申诉,但因牵涉到判罚尺度统一问题而引起较多关注,因此评议组评议此判例。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武汉三镇队队员率先将球铲出,上海申花队10号队员争抢球时使用鞋钉部位,直腿蹬出且未及时收脚,踩踏到对方队员小腿部位,危及对方安全。按照竞赛规则及本赛季统一判罚与评议尺度,应视为上海申花队10号队员严重犯规并出示红牌罚令其出场。VAR介入正确。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后改判黄牌的决定错误,漏判红牌。
(视频:判例2)
判例三:中乙联赛第24轮,广西恒宸vs山东泰山B队。比赛第90+9分钟,山东泰山B队62号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广西恒宸守门员争抢球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山东泰山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守门员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广西恒宸守门员争抢中手触到了球,从现有视频中看,没有明显证据展示其在争抢中有犯规情况。双方的争抢应视为正常接触。支持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
(视频:判例3)
判例四:中乙联赛第24轮,昆明城星VS山西崇德荣海。比赛第79分钟,昆明城星进球,裁判员判进球前山西崇德荣海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外犯规并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进球无效,由昆明城星踢任意球恢复比赛。
昆明城星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裁判员应掌握有利条款,本方进球应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山西崇德荣海守门员犯规时,球即将进入山西崇德荣海球门,此时裁判员应掌握有利条款,使进球发生后判进球有效,之后再以非体育行为为由警告山西崇德荣海守门员。此判例中裁判员在球尚未进入球门前鸣哨停止了比赛,判罚守门员犯规,之后球进门,在此情况下裁判员无法再做出进球有效的决定,因此做出了进球无效、向山西崇德荣海守门员出示红牌并判罚直接任意球的决定。结合上述两点,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在犯规发生时,裁判员应正确运用规则,并且做出对被犯规一方更有利的判罚决定,此判例应认定为裁判员判罚决定错误。
(视频:判例4)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球队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作出错漏判判罚的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
来源:@中国足协